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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 / Cayman

 

    景:

 

金融服務業是開曼群島的主要行業之一,當地政府一直致力推動離岸金融服務業的持續發展,開曼群島現已成為紐約、倫敦、東京、香港之後的世界第5大金融中心。開曼群島是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接納其註冊公司可在香港上市的兩個離岸司法管轄區之一, 聲望日隆而且越來越受歡迎, 尤以亞洲為甚。由於開曼政局穩定,無外匯限制,不收直接稅,外國大公司紛紛來島上從事金融業務,世界50家大銀行中有47家在島上設有分支機構。

 

運作條件:

  • 至少各一位董事及股東,容許法人董事;可以登記中文名稱在執照上。

  • 董事資料需歸檔開曼公司註冊處,所有董事、股東名冊正或副本必須存放在註冊地址

  • 2001年開曼群島與美國簽訂協議,規定雙方可就刑事、民事及行政事務等涉及逃稅事項交換資料。

  • 依據開曼群島的反洗錢法規定,每間公司在註冊成立時,便必須將公司所有董事、股東及最終受益人的詳細資料提供給當地註冊代理人,並定期更新資料;如果拒不提交資料便是違法,代理人可拒絕再為此公司繼續提供服務。

  • 較適合作為海外上市規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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