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 Q&A

Q1: 何謂「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境外公司」又稱「離岸公司」主要係指設立於納稅義務人該課稅國家以外的地區之公司,以該境外公司規劃達到節稅、控股、資金調度及投資理財之功能。

 

Q2: 為何要設立「境外公司」?

因全世界各國對於海外來源所得課予不同的稅賦,某些國家之所得課徵採「屬地主義」(即僅課徵該國國內之來源所得),而某些國家之所得課徵採「屬人主義」(即只要是個人/公司之收入,不論其所得來源為國內或者國外,均須申報課稅)。然因「境外公司」一般具有股東身份保密之優點,故許多節稅之規劃均透過境外公司操作,因此境外公司又有所謂「租稅天堂公司」(Tax Heaven Company)

 

Q3: 境外公司之功能主要有那些?

1.      跨國投資控股

2.      國際貿易功能

3.      合理的移轉訂價操作

4.      個人/ 家族投資理財規劃

5.      國際資金調度

6.      國外佣金收付

7.      專利及商標收付

8.      國際租賃功能

 

Q4: 2境外公司的資本額需要驗資嗎?

境外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可依設立該境外公司之功能自行設定,但一般各國之境外公司均有規定基登記資本額之上限,超過標準登記資本額者,將再加收設立及年費費用。而設立後通常各該登記國家並不會作實收資本額的驗資(但依規定股東仍有繳交股款之義務),出資股東可依其實際資金狀況投入資本金。但如該境外公司之主要功能為轉投資其他國家或規劃未來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則為該功能之規劃需要,應將實收資本額全數匯入,以達原始規劃設立之目的。

 

Q5: 何謂 OBU

OBU 全名為 Offshore Banking Unit ,一般稱為「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資金進出之金融管制均較一般國內銀行開立之帳戶(DBU)為簡便且幾乎無外匯管制,並且提供免稅或減稅待遇,以吸引國內外企業及投資者進行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惟OBU之業務範圍中,不包括新台幣相關之業務在內。

 

Q6: 為何要開立OBU帳戶? OBU帳戶有何優勢?

· OBU不受外匯管制, 資金進出自由,集中管理財務,節省操作成本。

· OBU 客戶存款利息所得免稅,為一合法節稅管道。

· OBU 免本身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且存款不需提列準備金,存放款客戶可享有更優惠的利率。

· 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具保密功能。

· 可與在台母公司共用各項融資額度,整合企業銀行資源並增加資金調度彈性。

 

Q7: 開設OBU銀行帳戶,有何資格限制?

一般開立OBU帳戶之資格包括二大類:

1. 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最近一年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不超過183天者。

2. 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但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除外。

目前在OBU開戶者,以外國法人名義開戶者居多,主要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設立一家境外公司,再以該境外公司(即外國法人資格)在國內開立OBU帳戶,以享受OBU的便利、資金調度彈性及節稅規劃之目的。

 

Q8: OBU帳戶既然有這麼多的優勢及必要性,那我應該如何開立OBU帳戶?

一般公司在設立完成境外公司後,第二項重點工作,即為開立OBU銀行帳戶,因為若無開立銀行帳戶,則該境外公司將形同虛設,將無法發揮原先規劃之功能。凡委託本所設立之境外公司客戶,我們將提供您完全免費的諮詢服務,本所並有配合國內/國外開戶銀行,依您規劃境外公司之功能及目的,建議您如何選擇開立之銀行。

 

Q9: 設立境外公司的成本約為多少?

境外公司依各國之法令規定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可分為二筆費用,一為設立費用,主要係為登記設立境外公司所產生之費用,其亦已包括設立年度之年費。二為年度維持費用,為設立後之次年開始,每年必須繳交一次年費,以維持境外公司法律上之效力。詳細費用請詳報價資料表。

 

Q10: 境外公司幾人可設立?

依設立國家法令規定之不同,有不同之規定,一般而言如: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塞席爾及貝里斯只須1人即可成立境外公司,且無須至海外設立境外公司,亦無須驗資或在當地銀行開立帳戶,這也是為何境外公司是一般租稅規劃必備之架構。

 

Q11: 公司或個人如以節稅或海外貿易為目的所設立之境外公司,應該選擇那些地區為公司註冊地點?

A: 境外公司註冊地點之選擇,須視其規劃之目的而定,因每一地區均有不同之優點及缺點,必須透過適當之溝通及討論,方能符合設立者之需求。一般而言,如僅單純以貿易或個人理財規劃為考量,可選擇其法令規範較為寬鬆之地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為一般最常見的註冊地點。如你有相關設立地區之問題,歡迎您與我們聯絡,我們將協助您作進一步之規劃。

Q12: 公司或個人如以投資控股為目的所設立之境外公司,應該選擇那些地區為公司註冊地點?

A: 如以投資控股為目的,除須考量境外公司之註冊地點外,亦須考量轉投資公司之所在地而定,因此建議必須透過適當之溝通及討論,以達到設立者之需求。一般而言,如為單純之投資控股,建議可考量如塞席爾及蕯摩亞等,為相對較不錯的註冊地選擇。

如你有相關設立地區之問題,歡迎您與我們聯絡,我們將協助您作進一步之規劃。

 

Q13:如公司或個人要以境外控股公司到大陸投資,是否須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不論是公司或個人到大陸投資,均須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會提出申請,申請經核准後方可作正式之資金匯出及投資股權取得。本所可提供你相關主管機關投資申請,如有須要歡迎您與我們聯絡。

 

Q14: 我應該如何申請設立境外公司?

1.      依設立之目的,先決定境外公司的設立地區

2.      決定使用現成公司(設立時間較快)或自設公司,如為自設公司必須先作公司名稱的預查,以確定公司名稱之有效性。

3.      確定所有股東及董事之人選其股東之持股比例。

4.      提供上述之資料及股東/ 董事之身份證及護照影本,本所即可開始為您提供服務。

 

Q15: 我應該以公司或個人名義設立境外公司?

在目前台灣已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原個人之境外來源所得已由免稅改為最低稅賦制,因此如境外公司設立之目的相同,究竟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設立境外公司較為有利,須視個人股東所適用之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額之稅率,與公司適用之營利事為所得稅25%(須考慮是否有其他之租稅減免優惠),何者為低者較為有利。如你有上述之問題,本所可免費為你作相關之規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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