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重要注意事項 一、設立登記申請人: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申請人: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三、預查申請案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四、預查公司之名稱欄得填列5個公司名稱,經依序審核後以核准1個公司名稱為限。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限為6個月。但銀行、保險及期貨業務、證券金融、票據金融、有線電視之設立預查案件,其保留期限為1年。 五、解散、廢止、撤銷(或撤回認許、廢止認許、撤銷認許)之公司,應行清算,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他公司仍不得申請預查保留與其相同之公司名稱。 六、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非屬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七、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之審查方式,以特取名稱作為判斷基準,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至於二公司名稱類似,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例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三洋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取名稱分別為「大同」與「三洋」,故二公司名稱不相同。又「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蕃薯藤」與「蕃薯網」等名稱,均為不相同。 九、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是以,二公司之特取名稱相同時,需再比較二公司是否標明不同之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例如:「大同電子」與「大同機械」﹔「中興保全」與「中興百貨」﹔「中華企業」與「中華實業」﹔「三陽工業」與「三陽科技」﹔「大明資訊」與「大明企業」﹔「統一超商」與「統一實業」等均視為不相同;或一公司標明可資區別文字,另一公司未標明者,其公司名稱亦視為不相同。例如「中華」與「中華實業」﹔「大同」與「大同百貨」。 十、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他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又二公司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他公司名稱中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故二公司名稱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名稱為相同:「大同有限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無限公司」、「大同兩合公司」;「大同」與「台北大同」、「新大同」、「原大同」、「大同行」、「大同堂」、「大同號」;「中興企業」與「中興企業社」;「宏偉電子」與「宏偉電子行」、「宏偉電子企業」、「宏偉電子實業」﹔「大華出版」與「大華出版社」、「大華出版事業」﹔「建宏營造」與「建宏營造工程」﹔「光華資訊」與「光華資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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